“辽渔816”死伤船员家属获赔150多万元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 通讯员/胡后波)因劣质燃油而引发一场二死四伤的惨剧——“辽渔816”轮船舶爆炸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系列案,昨日上午由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方将赔付伤亡船员家属150多万元。
“辽渔816”轮为辽宁省大连市市民石永谋所有的一艘远洋渔船。2003年6月5日,该轮从大连出发,准备开往印尼水域进行捕捞作业。开航前,由于燃油柜燃油用完,机舱主机燃油柜仅剩1吨柴油,该轮于是从加油船“金昌16”上加了35吨燃油,油款7万元。加油船为湖北黄石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舟公司)所有,专门销售大连华龙企业集团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生产的柴油。
6月15日,“辽渔816”轮途经深圳水域时,忽然发生爆炸,2名船员死亡,4名船员严重烧伤,船体严重损毁。事故发生后,深圳渔港监督处委托深圳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家对“辽渔816”轮前燃油柜剩余燃油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显示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辽渔816”轮所加的燃料油明显低于国家安全标准。大连海事大学油液检测中心随后出具的燃油检验报告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
死伤船员家属认为,华龙公司是不合格船用柴油的生产厂家,金舟公司是这些柴油的销售商,他们都应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2004年6月21日,1名死亡船员家属和3名受伤船员将船东石永谋、金舟公司、华龙公司告到广州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在案情调查时发现,“辽渔816”轮船东石永谋此前以劣质燃油引起船舶爆炸造成其损失为由,已经在大连将华龙公司、金舟公司告上法庭,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二审。2004年7月28日,根据华龙公司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作出中止案件诉讼裁定,等待辽宁高院判决结果。2005年6月,辽宁省高院生效判决认定,深圳渔港监督处出具的《报告书》,能够证明燃油闪点过低并引起爆炸的事实。华龙公司作为劣质燃油的经营人,其经营燃油不符合船用标准,是造成船舶爆炸的主要原因。石永谋作为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燃油柜缺乏必要保养,也是造成爆炸的原因之一,承担次要责任,*后判决华龙公司赔偿石永谋1064063.1元。
2005年7月12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恢复审理此案。广州海事法院认为,辽宁省高院生效判决关于船舶发生爆炸事故的原因认定,适用于本案。被告华龙公司和石永谋的行为导致“辽渔816”轮爆炸,致船员伤亡。双方对伤亡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金舟公司只提供船舶运输,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了伪劣燃油的销售,依法判决华龙公司赔偿死亡船员家属347791.97元,分别赔偿3名受伤船员420721.35元、347791.97元、463079.64元。石永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舟公司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051010/0008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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